2021新安全生产法宣贯与解读(线上直播课)

类别:战略管理      编号:KC118577

  • 开课日期培训天数上课地区状态
  • 2022年03月30-30日1天北京市已过期
  • 原价:¥1980优惠价:¥1980

    招生对象:

    企业所有管理人员与员工。

    课程介绍:

    课程背景:

    本课程的设计是以新《安全生产法》为主线,重点解读新《安全生产法的》内容条款,并在解读过程中将新《安全生产法》涉及到其他法律法规内容与要求一并进行解释,作为新《安全生产法》的补充,如《刑法》、《劳动合同法》、《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GB18218-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与管理》等。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员可以全面了解新《安全生产法》对企业、对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管理人员的硬性要求,并掌握如何在法律法规的条文规定下,采取必要的行为和措施,合理规避存在的风险,保护企业和个人。

    培训目标:

    了解新《安全生产法》对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的最新要求、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追究;

    掌握如何采取合理措施,规避新《安全生产法》存在风险,保护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即解决如何做的问题。

    课程大纲:

    一、前言

    1、《安全生产法》的作用

    2、《安全生产法》取得的成效

    3、《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

    4、如何看待《安全生产法》的修订?

    5、如何做好本职工作,保护自己?

    二、模块一:《安全生产法》修订的时代背景

    1、社会责任:企业发展战略

    (1)企业存在目标

    (2)企业的社会定位

    (3)第一条要求

    (4)第七十五条要求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2、国家领导人关于安全的讲话与要求

    (1)习近平总书记的强调讲话

    (2李克强总理的强调讲话

    三、模块二:安全生产法总则

    1、“以人为本”的安全发展理念

    2、安全生产战略方针

    (1)“安全第一”的法律解释

    (2)第一百零八条要求

    如何落实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法律解释

    综合治理的法律解释

    3、“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现场实施程序

    (1)作业安全分析JSA

    (2)工作安全分析JHA

    四、模块三:关于法律责任的解释

    1、安全、危险与风险判断

    2、法律规范与违法

    (1)第二十四条要求

    “不作为”的违法

    (2)第三十五条要求

    “作为”的违法

    3、法律责任与违法成本

    (1)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要求

    (2)第五十三条要求

    (3)行政责任

    (4)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要求

    五、模块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解释与涵盖范围

    2、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责任的要点

    (1)第四条要求确保安全

    (2)第十七条要求安全生产条件

    如何识别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风险?

    (3)第二十条要求安全资金投入

    (4)第三十八条要求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5)第二十八条要求“三同时”管理

    (6)第二十九条要求

    (7)第三十条要求

    (8)第三十一条要求

    (9)第三十六条要求危险品管理

    (10)第三十七条要求重大危险源管理

    GB18218-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与管理

    (11)第三十二条要求警示标志

    (12)第三十五条要求工艺设备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13)第四十二条要求劳动防护

    (14)第四十六条要求承租及承包

    (15)第十三条要求委托服务

    3、事故应急救援

    (1)第七十八条要求制定预案,组织演练

    事故应急的概念

    如何制定应急手册

    应急演练的目的

    应急职能分配

    (2)第八十条要求事故报告

    (3)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条例》第九条要求事故报告程序与要求

    《条例》第十二条要求事故报告内容

    《条例》第十三条要求事故补报

    《条例》第二十二条要求事故调查组组成

    《条例》第二十五条要求事故调查组职责

    《条例》第二十条要求

    《条例》第三条要求事故分级

    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1)第五条要求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安全

    (2)第十八条要求主要负责人职责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主要负责人如何保护自己?

    (3)第二十条要求对不投资金或不足的后果负责

    (4)第四十七条要求组织事故应急,配合调查

    (5)第九十一条要求未尽责的处罚

    六、模块五: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1、岗位达标

    (1)第十九条要求

    (2)第二十四条要求

    (3)第五十四条要求

    2、专业达标

    (1)第三十三条要求

    (2)第三十四条要求

    (3)第三十五条要求

    (4)第六十二条要求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5)第六十七条要求

    3、企业达标

    (1)第四条要求

    (2)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七、模块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的法律责任

    1、安全管理机构达标

    2、安全管理人员达标

    (1)第二十一条要求

    (2)第二十二条要求

    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如何保护自己?

    (3)第二十三条要求

    (4)第四十三条要求

    八、模块七:生产经营单位“三违”管理

    1、第一百零四条要求

    2、第四十一条要求

    3、第二十五条要求

    九、模块八: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九项权利

    (1)第四十九条要求合同权

    (2)第五十条要求知情权

    (3)第五十一条要求建议、批评、检举和控告权

    (4)第五十五条要求培训权

    (5)第四十四条要求获得合格PPE权

    (6)第五十二条拒绝危险权

    (7)第五十六要求紧急避险权

    (8)第五十三要求工伤索赔权

    (9)第五十七要求工会监督权

    2、四项义务

    (1)遵章守纪服从管理

    (2)认真接受教育与培训

    (3)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发现隐患及险情尽快报告

    十、课程小结:新安全生产法的特点

    讲师介绍:

    王明珠老师:

    教育及资格认证:

     国家高级安全工程师(安全工程专业)

     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

     国家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培训教师

     曾任职世界五百强企业EHS培训中心主管

     国家应急管理部特聘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培训讲师及考核评委

     多次受国家应急管理部培训中心邀请,现聘担任国家应急管理与安全生产培训教师

    讲师经历及专长:

    王老师:曾在多个安全技术服务机构任职安全工程师、培训总监、技术总监等职,多次受国家应急管理部培训中心邀请,担任国家应急管理与安全生产培训教师师 资班考核评委及主讲《现代企业安全管理》课程,15年安全技术服务及培训经验、累计培训30万人次!

    师资班授课教师。

    服务过的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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