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社会保险法解读及五大保险重点、难点、热点问题透析

类别:人力资源      编号:KC7850

  • 开课日期培训天数上课地区状态
  • 2009年12月18-18日1天深圳市已过期
  • 原价:¥800优惠价:¥800

    招生对象:

    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经理、厂长、人力资源总监、主管;劳动仲裁员、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官;企业法律顾问、劳动法专业律师、劳动法爱好者。

    课程介绍:

    课程简介:

    课程背景:

    社会保险立法日趋完善和统一,《社会保险法》已提上立法日程,《工伤保险条例》修改也箭在弦上。实施了多年的社会保险制度面临新情况、新问题。如“退保潮”引发的社保跨地区转移的热议、“开胸验肺事件”折射出的维权困境和立法尴尬、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特别是上下班机动车交通事故)认定争议和待遇给付争议等。为便于用人单位解决实践中的遇到社保疑难问题,充分了解立法动向、降低社会保险风险、和谐劳资关系,特开设本课程。

    课程大纲:

    一、社会保险立法及社保争议重点、难点、热点问题解读

    1、《社会保险法》立法动态及主要内容

    2、社会保险全国统筹措施和实现时间表

    3、《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动向导读

    4、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异同及互补

    5、如何有效利用商业保险降低社会保险风险

    6、就社保缴费事项作出的单方承诺或双方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

    7、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面临的法律风险分析

    8、哪些社会保险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哪些属于行政争议?

    9、《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出现的有关社会保险的劳动争议新动向研讨

    10、用人单位如何避免和降低社会保险风险?

    二、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重点、难点、热点问题解读

    1、养老保险(退休年龄、待遇、工种等认定)

    2、医疗保险(医疗保险险种以及具体医疗待遇的享受)

    3、工伤保险(工伤认定、工伤待遇、工伤争议处理方式技巧等)

    4、失业保险

    5、生育保险

    三、社会保险典型案例分析

    1、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劳动者无法享受退休待遇的,终止劳动合同时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退休待遇问题如何解决?

    2、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险种、基数、年限等缩水),造成劳动者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的,受损的待遇或赔偿该由谁承担?

    3、劳动者以为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要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如何利用好一个月的预警期?

    4、劳动者因病非因工负伤(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5、院校实习生或退休返聘人员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可否认定为工伤?

    6、发生工伤事故后,治疗过程中产生的非工伤保险医疗目录中的费用该由谁承担?

    7、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是否可以双重赔偿,处理此类工伤事故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8、社会保险争议中仲裁、民事诉讼和行政途径的衔接和注意事项

    9、如何正确、有效处理社会保险争议(经验交流)!

    讲师介绍:

    徐德军律师,男,工学学士,2001年毕业于哈尔滨工程大学 ,现执业于广东中意达律师事务所 。任全国律协两刊一网(《中国律师杂志》、《律师时代》、《中国律师网》)驻地方事务代表;中国劳动人事网专家团成员和讲师团成员。 曾在特大型企业从事多年技术和管理工作,对涉及企业的诉讼及非诉业务经验丰富,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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